發(fā)布時間:2010-01-14 共6頁
(2)金額負擔大小應考慮工作人員的薪金收入。金額負擔要從工作人員的薪金收入中扣除,因此,應在工作人員除維持日常家庭生計外能夠負擔的范圍內確定。
(3)金額負擔的大小應與賠償金額的大小相適應。
第五節(jié)行政賠償方式與計算標準
一、行政賠償萬式
行政賠償方式是指國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具體形式。行政賠償是對侵權損害的救濟,行政賠償采用什么方式,依據(jù)什么標準,直接影響到救濟的質量,影響到受害人權益,因而需要合理設計。我國國家賠償法第25條規(guī)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由此可見,我國行政賠償立法采取的是以金錢賠償為主,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為輔的賠償方式。這一賠償方式實際上包含著三種具體的賠償方法,即金錢賠償、返還財產、恢復原狀。
1.金錢賠償 金錢賠償就是以貨幣形式支付賠償金額。以金錢支付的方式賠償,省時、省力,可以使受害人的賠償請求迅速得到滿足,也便于國家行政機關正常開展工作。同時,以金錢賠償適用范圍較廣,不論是公民人身自由還是生命健康權的損害,都可以通過計算或者估算進行適當?shù)慕疱X賠償。所以,金錢賠償是行政賠償?shù)闹饕绞健?/P>
2.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行政機關將違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財產返還給受害人的賠償方式。例如,返還罰款、返還沒收的財物、返還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等。采取返還財產的賠償方式,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這些條件主要有:1)原物存在,沒有損毀;2)采用這一方式比采用金錢賠償更為便利;3)采取這一方式不影響公務活動的正常進行。
3.恢復原狀恢復原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因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分割或毀損而遭到破壞后,若有可能恢復的,應當由賠償義務機關負責修復,以恢復財產原狀的一種賠償方式。將恢復原狀作為我國行政賠償?shù)囊环N輔助的方式,其優(yōu)點是能夠對受害人實行充分的和公正的救濟,其缺點是在具體操作上比較復雜羌且要求具備一定的條件。恢復原狀的條件主要有:1)需要有受害人的請求;2)侵權前的原本狀態(tài)的資料齊備;3)侵權后能夠恢復到原本狀態(tài)的;4)采用恢復原狀的方式進行賠償,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并且不會造成違法的后果。
二、行政賠償計算標準
行政賠償?shù)挠嬎銟藴适菄倚姓r償立法所確立的根據(jù)損害程度確定賠償金額的準則,是行政侵權的受害人獲得實際賠償?shù)闹匾疤帷S捎谛姓r償制度在我國建立的時間不長以及我國經(jīng)濟欠發(fā)達、國家財力有限的現(xiàn)狀,我國行政賠償采用的主要是撫慰性標準,即支付的賠償金不以補足受害人的實際損失為目標,只是在一定范圍內對受害人予以賠償。按照該標準,國家支付的賠償額往往少于受害人實際所受損失。
我國國家賠償法對不同類型的損害規(guī)定了不同的賠償標準。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計算標準國家賠償法第26條規(guī)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據(jù)此,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具體標準是按日支付賠償金。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即公民應得的賠償金等于該公民因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違法拘留、拘禁的天數(shù)乘以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對受害者給予一次性賠償。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數(shù)額,應當按國職工年平均工資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數(shù)的方法計算。年平均工資以國家統(tǒng)計局公布的數(shù)字為準。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計算標準 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第27條的規(guī)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規(guī)定計算,并且從造成身體傷害、致殘和造成死亡三個方面分別規(guī)定了賠償標準:1)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y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y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jù)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yǎng)的元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創(chuàng)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對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的發(fā)放標準參照當?shù)孛裾块T有關生活救濟的規(guī)定辦理。被扶養(yǎng)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18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3.侵犯財產權的計算標準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第28條的規(guī)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不同情形分別處理:1)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guī)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予相應的賠償金。3)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4)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5)財產已經(jīng)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6)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的,賠償停產停業(yè)期間必要的經(jīng)常性費用開支;7)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