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7頁
5.便民原則即復議機關應當采取方便申請人進行復議的方式方法,以確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能夠有效地行使復議的權利,保護其合法權益。便民原則在行政復議中表現為:1)在管轄上,原則上讓申請人自己選擇:2)在申請的形式上,規定了可以口頭申請;3)放寬了申請復議的時限;4)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6.有錯必糾原則 即復議機關發現原行政機關行政行為錯誤違法的,必須及時予以糾正。有權機關發現復議機關及復議人員在行政復議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也必須及時糾正。防止違法行政、濫用復議權現象的發生,保證行政復議制度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7.保障法律法規正確實施的原則 該原則要求行政復議活動不僅要糾正違法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且要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行使職權,使有關的法律法規得到忠實的執行和落實。
8.訴訟終局原則(或稱司法最終原則)即行政復議活動是行政機關內部層級監督與救濟的重要方式之一,但不是最終的救濟方式。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除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作出的終審為發生法律效力的最終決定。該原則是確定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關系的重要準則。
四、行政復議基本制度
行政復議基本制度是行政復議基本原則在行政復議某一階段、某一方面的展開和體現。我國行政復議基本制度主要有以下幾項:
1.一級復議制度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得再向復議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當然,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了兩級或多級復議的,從其規定。如《關稅稅則條例》規定,對海關關于關稅的決定不服,可以申請上一級海關復議;對上一級海關的復議決定不服,還可以申請海關總署復議;對海關總署的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多級復議主要適用于技術性、業務性很強的具體行政行為。
2.書面復議制度 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可見,我國的行政法院是以書面復議為基本的方式,以其他方式為補充。
3.依法復議不調解制度即行政機關復議行政案件只能依法對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裁判,合法的予以維持,違法的予以撤銷,不當的予以變更,不應進行調解,也不得以調解方式結案。
4.復議不停止執行制度即具體行政行為不因相對人申請行政復議而停止執行。復議不停止執行是保證國家行政管理的連續性、有效性的重要手段,是行政法上的一項重要制度,該制度的理論基礎是國家意志先定力的理論和公權力優先理論或公務優先理論。國家意志先定力是指行政機關代表國家進行行政管理,具體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上的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在有權機關撤銷它之前,都應認為它是合法有效的。行政相對人無權裁判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有效性。對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有義務履行。公權力優先理論或公務優先理論認為,行政權力是一種公共權力,行政權力的行使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當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權力的行使產生異議,即私權利與公權力發生沖突時,應優先使公權力得到實現。
復議不停止執行制度是有例外的,即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5.被申請人承擔舉證責任的制度舉證責任是指承擔該責任的當事人必須對自己的主張舉出主要的事實根據,以證明其確實存在,否則將承擔敗訴后果的法定義務。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承擔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和適當性的舉證責任。被申請人舉證范圍不只限于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證據,還包括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規范性文件。舉證時間為收到復議申請書副本10日內,如果被申請人不按照規定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復議機關有權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另外,被申請人在復議過程中,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個人收集證據。
第二節行政復議范圍
行政復議范圍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可以向行政復議機關請求重新審查的范圍。從理論上說,任何權利都需要相應的救濟,因此,作為公民權利救濟手段的行政復議,它的范圍應當與行政權的范圍是一致的。但是,具體到一國的立法實踐中,行政復議的范圍卻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而往往小于行政權的范圍。為此,行政復議法規定了可申請復議的行政行為和不可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一、可審請復議的行政行為
(一)可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行政處罰是行政復議范圍內最主要的具體行政行為,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