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6頁
另外,采礦權人還應承擔相應的義務。例如,采礦權人必須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并應在礦產主管部門確認的開采范圍內開采,必須依法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人在采礦過程中,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節典權
一、概念和特征
所謂典權,是指典權人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不動產而為使用收益的權利。占有他人不動產而享有使用收益權利者,是典權人;收取典價而將自己的不動產交典權人占有并使用受益者,是出典人;出典人交付給典權人的不動產,是典物;典權人為對他人不動產占有和使用收益所支付的對價,是典價。
我國立法未對典權作出規定,但典權為司法所認可;最高人民法院曾經對典權問題作出過司法解釋。典權屬于習慣法上的物權。
二、典權的特征
典權具有以下幾個主要特征:
(1)典權屬于不動產物權中的用益物權,其內容主要在于典權人對典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
(2)典權成立后,出典人并不因典權人支付典價而喪失典物的所有權,典權人也并不因此而取得典物的所有權,且典權人所支付的典價并非典物的實際價格,典價一般低于典物的賣價;
(3)一般情況下,典權是有期限的用益物權,且期限一般在典權契約中載明;未載明典期的典權,自典權成立時經過法定期間未回贖的,視為絕賣,標的物所有權移轉給典權人;在出典期間或者典期屆滿后,出典人和典權人之間延長典期的,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思考題
1.簡述用益物權的概念和特征。
2.簡述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各自的法律特征。
3.簡述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特征。
4.簡述宅基地使用人承擔的義務。
5.簡述國有自然資源使用經營權的法律特征。
6.簡述典權的法律特征。
7.簡述典權與不動產抵押權、典權與租賃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