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題
【案例1】
甲乙兩公司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了一份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臺精密儀器,甲公司于8月31日前交貨,并負責將貨物運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貨物后10日內付清貨款。合同訂立后雙方均未簽字蓋章。7月28日,甲公司與丙運輸公司訂立貨物運輸合同,雙方約定由丙公司將100臺精密儀器運至乙公司。8月1日,丙公司先運了
70臺精密儀器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 8月 8日將
70臺精密儀器的貨款付清。8月20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確切證據,隨即通知丙公司暫停運輸其余30臺精密儀器,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貨,要求乙公司提供擔保;乙公司及時提供了擔保。8月
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將其余30臺精密儀器運往乙公司,丙公司在運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30臺精密儀器全部毀損,致使甲公司8月31日前不能按時全部交貨。9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要求:根據以上事實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l)甲乙公司訂立的買賣合同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為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的行為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甲乙公司訂立的買賣合同成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雖然甲乙雙方沒有在合同書上簽字蓋章,但甲公司已將70臺精密儀器交付了乙公司,乙公司也接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
(2)甲公司 8月
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為合法。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的行為合法。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案例2】
甲公司與乙公司于2001年5月20日簽訂了設備買賣合同,甲為買方,乙為賣方。雙方約定:
(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二批向甲公司提供設備10套,價款總計為150萬元;
(2)甲公司向乙公司給付定金25萬元;
(3)如一方遲延履行,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20萬元;
(4)由丙公司作為乙公司的保證人,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債務時,丙公司承擔一般保證責任。
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給付定金。
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設備,甲公司支付了45萬元貨款。
9月,該種設備價格大幅上漲,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變更合同,要求將剩余的7套設備價格提高到每套20萬元,甲公司不同意,隨后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
11月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7套設備,從而嚴重影響了其正常生產,并因此遭受了50萬元的經濟損失。于是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增加違約金數額并繼續履行合同;同時要求丙公司履行一般保證責任。
要求:
根據上述事實及有關法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給付25萬元定金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3)甲公司要求增加違約金數額依法能否成立?說明理由。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繼續履行合同依法能否成立?說明理由。
(5)丙公司在什么條件下應當履行一般保證責任?
【案例2答案】
(1)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給付25萬元定金合法(0.5分)。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定金由合同當事人約定,數額也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在本題中,甲公司與乙公司訂立的合同約定的定金為25萬元,占主合同標的額的16.67%,符合法律規定(1分)。但由于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給付定金,因此,定金合同未生效。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不合法(1分)。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依法訂立的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合同時,對方有異議的,應當請求人民法院(0.5分)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0.5分)
(3)甲公司要求增加違約金數額依法成立(1分)。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0.5分)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0.5分)。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繼續履行合同依法成立(0.5分)。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要求繼續履行,違約方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的違約責任。(1分)
(5)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在甲乙之間的合同糾紛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乙公司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時,丙公司對甲公司應當履行一般保證責任。(1.5分)
【案例3】
甲、乙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將一批木板賣給乙,乙于收到貨物后一定期限內付款。為了保證合同履行,經乙與甲、丙協商同意,甲又與丙簽訂了一份質押合同。質押合同約定,丙以其可轉讓商標專用權出質為乙擔保,(已向有關部門辦理了出質登記),當乙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時,由丙承擔質押擔保責任。
合同生效后,甲依約將木板運送至乙所在地,乙認為木板質量不合標準,要求退貨。由于甲、乙簽訂的買賣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標的物質量要求,于是甲與乙協商,建設乙改變該木板的用途,同時向乙承諾適當降低木板的售價。乙同意甲的建議,但要求再延期一個月付款。甲同意了乙的要求。
在此期間,甲因資金周轉困難,遂要求丙履行擔保責任,丙以乙的付款期限未到為由拒絕履行,于是甲將合同權利轉讓給丁,同時通知了乙、丙。
乙、丁經協商達成協議,乙給丁開出并承兌了一張商業承兌匯票。匯票到期后,丁持該匯票向銀行要求付款。因乙在銀行賬戶上的資金不足,銀行不予支付。
要求:
根據上述事實及有關法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乙簽訂的買賣合同中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應如何確定標的物質量的履行規則?
(2)甲、丁之間的合同權利轉讓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3)甲將合同權利轉讓給丁后,丙對甲承擔的質押擔保責任是否對丁有效?并說明理由
【案例3答案】
(1)甲、乙簽定的買賣合同中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雙方可以協議補充(1分);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1分);如仍不能確定,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0.5分);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0.5分)。
(2)甲、丁之間的合同權利轉讓行為符合法律規定(1分)。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在本案中,甲將合同權利轉讓給丁時通知了乙,所以甲、丁之間的合同權利轉讓行為符合法律規定(2分)。
(3)甲將合同權利轉讓給丁后,丙對甲承擔的質押擔保責任對丁有效(1分)。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轉讓主權利時,附屬于主權利的從權利也一并轉讓,受讓人在取得主債權時,也取得與主債權有關的從權利(1分)。
【案例4】
甲企業(本題下稱“甲”)向乙企業(本題下稱“乙”)發出傳真訂貨,該傳真列明了貨物的種類、數量、質量、供貨時間、交貨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內報價。乙接受甲發出傳真列明的條件并按期報價,亦要求甲在10日內回復;甲按期復電同意其價格,并要求簽訂書面合同。乙在未簽訂書面合同的情況下按甲提出的條件發貨,甲收貨后未提出異議,亦未付貨款。后因市場發生變化,該貨物價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買賣關系不能成立,故乙應盡快取回貨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見,要求其償付貨款。隨后,乙發現甲放棄其對關聯企業的到期債權,并向其關聯企業無償轉讓財產,可能使自己的貨款無法得到清償,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
根據上述情況,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1)試述甲傳真訂貨、乙報價、甲回復報價行為的法律性質。
(2)買賣合同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3)對甲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種權利請求,以保護其利益不受侵害?對乙行使該權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