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答案】
(1)甲傳真訂貨行為的性質屬于要約邀請。因該傳真欠缺價格條款,邀請乙報價,故不具有要約性質。乙報價行為的性質屬于要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要約要具備兩個條件,第一,內容具體確定;第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乙的報價因同意甲方傳真中的其他條件,并通過報價使合同條款內容具體確定,約定回復日期則表明其將受報價的約束,已具備要約的全部要件。甲回復報價行為的性質屬于承諾。因其內容與要約一致,且于承諾期內作出。
(2)買賣合同依法成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本例中,雖雙方未按約定簽訂書面合同,但乙已實際履行合同義務,甲亦接受,未及時提出異議,故合同成立。
(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銷權的請求,撤銷甲的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以維護其權益。對撤銷權的時效,《合同法》規定,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該權利消滅。
【案例5】
2001年3月10日,萬寧公司與興隆啤酒廠簽訂了買賣啤酒的合同。合同約定:萬寧公司在4月30日前支付2萬元預付款;興隆啤酒廠在7月10日交貨。
4月5日,興隆啤酒廠突發火災,設備、原料大部分被燒毀,嚴重影響了履行債務的能力。萬寧公司聞訊后,認為興隆啤酒廠極有可能喪失履行合同的能力,于是通知興隆啤酒廠中止履行合同,不再支付預付款。后經興隆啤酒廠交涉,萬寧公司同意由振明公司為興隆啤酒廠作一般保證,萬寧公司按期向興隆啤酒廠支付預付款,合同仍繼續履行。
7月10日,興隆啤酒廠未交貨。萬寧公司要求興隆啤酒廠返還預付款,賠償萬寧公司的經濟損失,興隆啤酒廠拒絕了萬寧公司的要求。隨后,萬寧公司要求振明公司承擔保證責任,但振明公司也拒絕了萬寧公司的要求。
8月5日,在多次協商未果的情況下,萬寧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興隆啤酒廠和振明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經法院查明,由于興隆啤酒廠違約,萬寧公司除2萬元預付款沒有收回外,還發生經濟損失3萬元;法院同時查明,萬寧公司尚欠興隆啤酒廠設備款5萬元。在法院調解下,雙方同意將債務相互抵銷。
要求: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萬寧公司單方面通知興隆啤酒廠中止履行合同是否違反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2)振明公司拒絕萬寧公司要求其為興隆啤酒廠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3)萬寧公司與興隆啤酒廠的債務能否相互抵銷?并說明理由。
(2002年)
【案例5答案】
(1)萬寧公司中止履行合同不違反法律規定。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雙務合同成立后,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債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債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
(2)振明公司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3)萬寧公司與興隆啤酒廠的債務可以相互抵銷。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案例6】
南方工業公司與國華機械廠簽訂合同,約定由國華機械廠為南方工業公司生產10臺符合一定標準的機床;并約定南方工業公司預付貨款3萬元,機床安裝使用后,如無質量問題,再支付其余貨款;同時雙方簽訂仲裁協議,約定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糾紛,則向某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載。
南方工業公司將機床安裝投入生產后,加工的產品廢品率大大超過合同規定標準。經檢查,產生廢品的原因是機床的一個重要參數不合格,國華機械廠多次派人對機床進行修理,仍不能達到合格標準。為此給南方工業公司造成5萬元的經濟損失。
南方工業公司遂通知國華機械廠解除合同,要求退回機床并返還預付款,同時要求賠償其經濟損失5萬元,國華機械廠拒絕了南方工業公司的要求。南方工業公司認為合同已經解除,仲裁協議也隨之失效,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后,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開庭前,國華機械廠向法院提交了與南方工業公司的仲裁協議,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根據上述情況和《合同法》等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南方工業公司解除其與國華機械廠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為什么?
(2)南方工業公司要求退回機床、返還預付款并賠償5萬元經濟損失是否合法?為什么?
(3)南方工業公司認為合同解除,仲裁協議也隨之失效的觀點是否正確?為什么?
(4)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是否合法?為什么?
(2003年)
【案例6答案】
(1)南方工業公司解除其與國華機械廠合同的行為合法。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題中,國華機械廠雖多次派人修理機床,仍不能使交付的機床達到合格標準,因此,南方工業公司可以通知解除與國華機械廠的合同。
(2)南方工業公司要求退回機床、返還預付款并賠償5萬元經濟損失合法。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解除后,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3)南方工業公司認為合同解除,仲裁協議也隨之失效的觀點不正確。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4)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合法。法律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