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22 共6頁
2.國內某商貿集團公司與韓國某投資公司擬合資興建一座大型超級市場。雙方在原先草簽的協議基礎上簽訂了正式的合同。合同主要內容有:總投資額400萬美元,其中注冊資本為200萬美元。注冊資本中,中方擬出資150萬美元,韓方擬出資50萬美元。注冊資金分期繳納,第一期中方繳納30萬美元,韓方繳納5萬美元,雙方均應該營業執照簽發之日6個月內繳清。
合營企業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為5人,合營各方參照出資比例協商確定。合營企業規定了合營期限,并且約定,合營期限屆滿后,合營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國合營者所有,但韓方可以在稅前先行回收投資。
合營企業成立后不久,由于經營業務擴大,需要增加注冊資本,董事會決定增加注冊資本,該增加注冊資本決議經過董事會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根據以上事實,分析說明以下問題,并說明理由。
(1)注冊資本在投資總額中的比例是否符合規定?
(2)韓方第一次出資的比例是否符合規定?
(3)董事的產生方式是否符合規定?
(4)合營協議約定韓方先行回收投資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5)合營企業增加注冊資本的決議通過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3.甲、乙國有企業與另外9家國有企業擬聯合組建設立“光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光中公司),1996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記成立,注冊資本為1億元,其中甲以工業產權出資,協議作價1200萬元,乙出資1400萬元,是出資最多的股東。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東會會議,設立了董事會。1996年5月,光中公司董事會發現,甲作為出資的工業產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價額,為了使公司股東出資總額仍達到1億元,董事會提出了解決方案,即由甲補足差額,如果甲不能補足差額,則由其他股東按出資比例分擔該差額。
1997年5月,公司經過一段時間的運作后,經濟效益較好,董事會制定了一個增加注冊資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將公司現有的注冊資本由1億元增加到1.5億元。增資方案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時,有7家股東贊成增資,其出資總和時5830萬元,占表決權總數的58.3%;有4家股東不贊成增資,其出資總和時4170萬元,占表決權總數的41.7%。股東會通過了增資決議,并授權董事會執行。
2001年3月,光中公司因業務發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因違反了合同被訴至法院,對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總公司為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請根據上述事實及有關法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光中公司的首次股東會議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為什么?
(2)光中公司董事會作出的關于甲出資不足的解決方案的內容是否合法?為什么?
(3)光中公司股東會作出的增資決議是否合法?為什么?
(4)光中公司是否應承擔海南分公司的違約責任?為什么?
4.2006年,甲企業所屬的技術人員乙某,利用業余時間和本企業的物質條件,研制成功了特種保健飲料。甲乙雙方因對該發明的專利申請權的歸屬有爭議,便于2007年8月在同日內分別向專利局就該飲料申請發明專利。不料同年10月,法國公民丙某也通過專利代理機構就相同的產品,向我國專利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并且丙已經于2006年6月向法國專利部門先行提出了同樣的申請(我國和法國同屬《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成員國)。
問題:
(1)甲、乙、丙三方是否應對其成果申請發明專利?
(2)假設本案例所涉及的發明符合專利權授予條件,專利局依法應將專利權授予何方?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