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A.甲銀行100萬元、乙銀行300萬元、丙銀行200萬元
B.甲銀行得不到清償、乙銀行100萬元、丙銀行500萬元
C.甲銀行得不到清償、乙銀行300萬元、丙銀行300萬元
D.甲銀行100萬元、乙銀行200萬元、丙銀行300萬元
答案: C
解析:《物權法》第194條規定,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本題中,甲銀行和丙銀行協議變更抵押權的順位,未經抵押權人乙銀行的書面同意,不得對其產生不利影響。因此,雖然排在第一位的抵押權人丙銀行有500萬的債權,但是其中只有100萬可以先于乙銀行受償,否則就對乙銀行造成了不利影響,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至于丙銀行的其余200萬債權,只有乙銀行受償300萬之后,才可以受償,所以最終受償順序如下:丙銀行的100萬債權——乙銀行的300萬債權——丙銀行的200萬債權——甲銀行的100萬債權。因為康樂公司的房產只有600萬,所以最終實際上甲銀行的100萬債權無法得到清償,答案C是正確的。
2、甲向乙借款并將自己的房子抵押給乙,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后甲又將該房屋出租給丙,因甲無力還款,乙欲行使抵押權。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
A.甲與丙之間的租賃合同不具有效力,因為該房已抵押給乙
B、甲與丙之間的租賃合同具有效力,租賃合同可以對抗乙的抵押權
C、甲與丙之間的租賃合同具有效力,但租賃合同不得對抗乙的抵押權
D、甲與丙之間的租賃合同效力未定
答案:C
解析:《物權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3、按照現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在以下土地權利中,可以抵押的有( ) 。
A.集體土地所有權
B.耕地承包經營權
C.無地上建筑物的鄉鎮企業用地
D.通過拍賣方式獲得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使用權
答案:D
解析:《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4、甲向乙借款,丙將自己所有的房屋抵押給乙,作為甲向乙履行債務的擔保,在這一抵押法律關系中( )是抵押人。
A.甲
B、乙
C、丙
D、甲和丙都是
答案:D
解析:《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來
5、《物權法》規定,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的,未經( )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
A.自物權人
B.所有權人
C.用益物權人
D.擔保物權人
答案:C
解析:《物權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的,未經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