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
樂哈哈公司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薯片一直很受市場的歡迎。2002年底,公司發現銷售額持續下降。經查,原來是公司董事陳某與幾個朋友出資設立家家寶公司,該公司生產經營的薯片在原料、工藝、口味上與樂哈哈公司生產的薯片相差無幾,擠占了樂哈哈公司的一部分市場份額。樂哈哈公司于是召開董事會,作出兩項決議:(1)免去陳某的董事職務,增補王某為董事;(2)要求陳某將其從家家寶公司獲得的收入上交樂哈哈公司。
要求:
根據上述情況和公司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陳某與朋友出資設立家家寶公司生產經營薯片的行為是否合法?為什么?
(2)樂哈哈公司董事會作出的兩項決議是否合法?為什么?
(2003年)
【案例4答案】
(1)陳某與朋友出資設立家家寶公司生產經營薯片的行為“不合法”。根據規定,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2)首先,董事會會議“免去陳某的董事職務,增補王某為董事”的決議“不合法”。根據規定,選舉、更換董事屬于股東會的職權,因此董事會的決議不合法;其次,董事會會議“要求陳某將其從家家寶公司獲得的收入上交樂哈哈公司”的決議“合法”。根據規定,董事、經理違反規定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的,除將其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給予處分。
【案例5】
A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有關事項如下:
(l)公司召開董事會,通過以下決議:
① 根據經理丙的提名解聘財務負責人甲;
② 決定發行公司債券,責成董事乙準備有關發行文件報送有關部門審批。
(2)該公司注冊資本5000萬元人民幣,2000年度稅后利潤3000萬元。公司自成立以來沒有發生虧損,已提取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2600萬元。公司決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積金,只提取法定公益金100萬元。
(3)公司經理丙將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轉讓給丁;丙還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從事與A公司業務同類的營業活動,從中獲得收人2萬元。
(4)公司以“財政部門無權對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會計檢查”為由,拒絕市財政局的檢查。
要求:
根據上述情況,回答下列問題:
(1)A公司董事會通過的兩項決議是否符合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說明理由。
(2)A公司不提取法定公積金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說明理由。
(3)A公司提取法定公益金的數額是否符合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說明理由。
(4)公司經理丙將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轉讓給丁是否符合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說明理由。
(5)公司經理丙能否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從事與A公司業務同類的營業活動?丙從該營業活動中獲得的收入應如何處理?
(6)A公司拒絕市財政局對該公司會計工作檢查的理由是否符合我國《會計法》的規定?為什么?
(2001年)
【案例5答案】
(1)①
A公司董事會通過的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的決議符合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董事會可以行使的職權之一是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②
董事會通過發行公司債券的決議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由公司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2)A公司不提取法定公積金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雖然《公司法》規定公司應提取法定公積金,其提取數額是稅后利潤的10%,但也同時規定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該案中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已為2600萬元,故可不再提取。
(3)A公司提取法定公益金的數額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法定公益金的提取數額為稅后利潤的5%至10%,即A公司提取法定公益金的數額應為
150萬元至 300萬元。
(4)公司經理丙將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轉讓給丁不符合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經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期間內不得轉讓。
(5)公司經理丙不能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從事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活動,公司經理丙從中所得收入應歸A公司所有。
(6)A公司拒絕市財政局對該公司會計工作檢查的理由不符合我國《會計法》的規定。根據《會計法》的規定,財政部門代表國家對各單位的會計工作實行監督,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因此,市財政局有權對A公司進行會計檢查。
【案例6】
甲、乙、丙、丁均為非國有企業。1996年2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資依法設立華昌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昌公司”),注冊資本為6000萬元。2000年2月6日,華昌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作出如下三項決議:
(1)更換公司兩名監事。一是由乙企業代表陳某代替丁企業代表王某;二是由公司職工代表李某代替公司職工代表徐某;
(2)決定于2000年4月發行公司債券800萬元,用于擴大公司的生產經營;
(3)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批準了公司董事會提出的從公司2100萬元公積金中提取500萬元轉為公司資本的方案。
3月10日,華昌公司用公司公益金中的20萬元修繕職工宿舍。3月15日,華昌公司總經理用公司資產為其親屬提供債務擔保。
要求:
根據以上事實,回答下列問題:
(1)股東會會議作出更換兩名監事的決議是否符合我國《公司法》的規定?為什么?
(2)股東會會議作出發行公司債券的決議是否符合我國《公司法》的規定?為什么?
(3)股東會會議批準公司公積金轉為資本方案的決議是否符合我國《公司法》的規定?為什么?
(4)華昌公司用公司公益金修繕職工食堂是否符合我國《公司法》的規定?為什么?
(5)華昌公司總經理用公司資產為其親屬提供債務擔保的行為是否符合我國《公司法》的規定?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