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8】
中國證監會在對A上市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進行例行檢查中,發現以下事實:
(1)A公司于2000年1月
1日由B企業等4家企業作為發起人共同以發起設立方式成立,成立時的股本總額為8000萬股(每股面值為人民幣1元,下同)。
2001年3月,A公司獲準發行4000萬股社會公眾股,此次發行完畢后,A公司的股本總額達到12000萬股。A公司2000年12月31日的有關財務數據如下:總資產為人民幣9.6億元,流動負債為人民幣3.6億元,長期負債為人民幣3.4億元。
(2)A公司的主要發起人B企業將已經作為出資應當交付給A公司的機器設備(折合2000萬元)作為自己的資產使用已3年有余,至今尚未交付A甲公司。
(3)2003年4月1日,A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決定于5月18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審議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在如期舉行的臨時股東大會上,除審議通過了發行公司債券的決議外,還根據控股股東B企業的提議,臨時增加了一項增選一名公司董事的議案,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要求: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分別回答以下問題:
(1)根據本題要點(1)所提示的內容,指出A公司的哪些情況不合法?并分別說明理由。
(2)根據本題要點(2)所提示的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B企業的行為屬于何種性質的違法行為?B企業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3)根據本題要點(3)所提示的內容,指出A公司董事會決定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的作法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4)根據本題要點(4)所提示的內容,A公司臨時股東大會增選一名公司董事的決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案例8答案】
(1)首先,A公司發起人的人數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不得少于5人,而本題的發起人只有4人;其次,A公司發行股票前1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占的比例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發行股票前1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占的比例應不低于30%,而本題的比例僅為27.08%(2.6/9.6)。
(2)B企業的行為屬于虛假出資。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股東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的,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A公司臨時股東大會通過增選一名公司董事的決議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